2021年,你應該知道的婚姻登記新規!

時間: 2021-01-21 15:11 來源: 常熟市民政局 訪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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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0528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表決通過,自202111日起施行?!痘橐龇ā?、《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典》自公布之日起,便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其中第五編婚姻家庭也成了大家討論的焦點,尤其是“離婚冷靜期”的設定。但其實,《民法典》中關于婚姻登記的新規不止有“離婚冷靜期”這一條,一起來看看吧。

一、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業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币虼?,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的撤銷婚姻申請,《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四條第三款、第五章廢止,刪除第十四條第(五)項中“及可撤銷婚姻”、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中“撤銷受脅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中“撤銷婚姻”表述。

二、調整離婚登記程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離婚登記按“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㈠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     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     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詳詢當地婚姻登記處);

3.     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㈡受理。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㈢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㈣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橐龅怯洐C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㈤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橐龅怯洐C關在當事人持有的兩份離婚協議書上加蓋印章并填寫日期。

《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于協議離婚。對于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于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結婚需慎重,離婚需三思。衷心希望大家都能有一段幸福美滿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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