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重點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實施方案》實施后評估報告

時間: 2023-10-13 13:37 來源: 常熟市衛健委 訪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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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重點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實施方案》(以下簡稱“評估對象”)于2022年發布實施,通過對100家企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情況調查確定檢測的危害因素和點位,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從而達到有效落實企業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推動我市職業病防治工作深入開展,掌握重點企業職業病危害現狀,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目的。

根據常政抄〔202336號文件精神,為及時了解和掌握《常熟市重點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實施方案》的實施情況,上海市金茂(常熟)律師事務所受常熟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委托,對《常熟市重點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實施方案》展開實施后評估工作。上海市金茂(常熟)律師事務所展開了一系列調研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發放問卷、實際調研等,并以上述材料作為評估的依據,對評估對象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操作性、完善性、規范性、績效性等方面進行了評估,并形成了具體的結論。

評估報告目錄

一、決策基本情況

1.決策的內容

1)管理主體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評估

2)決策內容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評估

3)決策程序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評估

2.決策的執行

1)協調性評估

2)操作性評估

3.決策的效果

1)完善性評估

2)規范性評估

3)績效性評估

二、反饋意見、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決策相關主體反饋的意見

2.存在的問題及對應的建議

三、評估結論

   一、決策基本情況

   1.決策的內容

根據常政抄〔202336號文件,本次行政決策合法性與合理性評估主要針對《常熟市重點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實施方案》是否與上位法一致,制定所依據的上位法修訂后,是否需要及時修訂以及各環節是否設置合理、明確、適當。

經查詢,《常熟市重點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實施方案》主要依據的上位法和文件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塵肺病防治條例》、《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212025年)、《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根據評估人員查詢,《常熟市重點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實施方案》實施后,上位法并未產生修正。

綜上,評估對象與上位法的內容并無沖突。

因此本次合法性與合理性評估分為三個板塊:

1)管理主體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評估;

2)決策內容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評估;

3)決策程序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評估。

1)管理主體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評估

根據評估人員的查詢,對于職業病防治管理主體的規定,上位法文件形成了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工作格局,具體表現在以下規定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塵肺病防治條例》

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塵肺病防治工作負有直接責任,應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的粉塵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第九條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第四條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衛生健康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綜上,《常熟市重點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實施方案》對防治責任主體(企業)、監督責任主體(衛生健康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符合上位法的規定,合法有效。

2)決策內容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評估

《常熟市重點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實施方案》的正文分為項目目標、項目對象、服務機構、項目內容與方法、項目結果、項目考核、項目進度安排、保障措施八個板塊。涵蓋了檢測機構的選定、檢測對象的篩選、檢測方案、檢測規范、檢測報告的內容等環節,涵蓋了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的全流程。

綜上,《常熟市重點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實施方案》的內容符合上位法和上位文件的規定,各環節設置明確、適當。

3)決策程序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評估

2022519,常熟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常熟市重點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實施方案》于蘇州市司法局網站蘇州市重大行政決策項目欄目項下進行了公示,期望了解公眾的意見和想法,在公示期間內未收到反對意見。

20225月間,常熟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制作了《常熟市重點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相關內容調查問卷》,共設計了11個選擇式問題,在常熟市內進行了問卷調查,隨機抽查200名企業工人。根據調查問卷結果顯示,目前企業工人對職業病防治方面基本知識有所了解,但是對我市開展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了解不多,且缺乏日常工作中與職業病防治相關的知識。

2022518日上午,常熟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常熟市重點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專家論證會,會議邀請市疾控中心、市衛生監督所、常熟高新區安環局、蘇州英柏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蘇州治臻新能源裝備有限公司和市衛生健康委安監科專家對實施“常熟市重點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展開了充分討論。專家相關意見認為:由于我市經濟快速發展,在各行業廣泛存在著職業病危害,且開展職業病檢測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檢測質量參差不齊,目前在市內開展重點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是當前比較緊迫的需求?!冻J焓兄攸c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實施方案》既是對重點職業病危害企業情況進行監督,也是對第三方服務機構服務質量進行監督,也幫助企業更好地選擇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職業病危害定期檢測,也符合國家和省市的相關政策要求,有實施的必要性及緊迫性。

綜上,《常熟市重點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實施方案》在實施前經過了公眾參與問卷調查、聽取公眾意見、專家論證等流程,決策程序合法。

2.決策的執行

(1)決策的協調性

根據常政抄〔202336號文件,本次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的協調性評估針對決策與其他規范性文件是否沖突、各項制度之間是否互相銜接。

由于評估對象主要是對上位法的落實,無突破和調整之處,對于協調性的要求并不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常熟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有權對職業病防治進行監督管理。評估對象實施后,常熟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將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職業病的監管執法相結合,在組織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選取的重點監管企業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檢測并出具報告后,再次通過復查形式進行監管執法。將預防與監管執法相結合,從而督促企業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

綜上,評估對象與其他規范性文件和制度之間并無沖突。

2)決策的操作性

根據常政抄〔202336號文件,本次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的操作性評估針對決策的措施是否具體可行、方案的具體步驟是否清晰、操作和執行的標準流程是否易于執行。

對于檢測服務機構的選定,評估文件中明確通過招投標方式選定4家檢測機構,由市疾控中心對檢測服務機構的企業進行抽查檢測。招投標方式選定機構有助于避免機構檢測水平參差不齊,通過檢測機構之間的對比以及疾控中心的抽查,有助于規范檢測服務機構的檢測質量。

對于檢測對象的選定,評估文件明確了檢測對象的范圍,檢測對象由常熟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從鄉鎮上報的重點企業中選擇,企業名單每年均會變化,具有針對性及隨機性。

對于檢測方案的制定,評估文件明確要按照《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范》、《江蘇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工作規范》及國家采樣、檢測規范。

對于檢測報告的出具,評估文件明確了檢測報告的出具率以及檢測報告的內容要求。

根據調查問卷顯示,實施過程中,檢測服務機構嚴格按照相關采樣、檢測規范,選取了具有代表性的采樣點,并在正常工作狀態和環境下進行檢測,檢測工作程序完備,檢測人員具備資質,檢測結果準確、及時。檢測過程并不影響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并未給企業帶來額外負擔。檢測完成后,企業均及時收到了監督檢測報告,報告書內容詳盡完善,均指明了存在的問題以及原因分析、整改建議。

綜上,評估對象的各環節設置到位,步驟清晰,具有易于執行的操作和標準流程。

3.決策的效果

(1)決策的完善性

根據常政抄〔202336號文件,本次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的完善性評估針對決策的流程是否完備,是否涵蓋了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的過程,各主體之間的職能劃分是否明確。

評估文件對檢測服務機構的選定、檢測對象的選定、檢測過程、檢測結果的出具等環節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覆蓋了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工作的全過程,通過強化源頭治理,進一步落實企業對于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衛生健康監督主管部門的監督主體責任。

(2)決策的規范性

根據常政抄〔202336號文件,本次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的規范性評估針對決策的體例結構和文字表述是否規范,邏輯結構是否嚴密。

就評估對象而言,主要評估要點為評估對象的文字是否嚴謹,體

例是否合理。

經評估人員審核評估對象后認為,評估對象從項目對象的確定、具體內容的規定以及各項工作的要求表達都較為規范、嚴謹,體例設置合理。

(3)決策的績效性

根據常政抄〔202336號文件,本次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的績效性評估針對決策實施的總體情況進行評估。

職業病防治事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決策實施前,常熟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制作了《常熟市重點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相關內容調查問卷》,共設計了11個選擇式問題,在常熟市內進行了問卷調查,隨機抽查200名企業工人。問卷結果如下:

是否知道國家專門用來保護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勞動者權利的法律是《職業病防治法》?“是”83.5%,“否”16.5%;是否知道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是”70%,“否”30%;所在企業是否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是”87%,“否”13%;所在企業是否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是”96.5%,“否”3.5%;是否知道常熟市重點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是”54.5%,“否”45.5%;平時是否注意學習職業病防治相關知識?“是”69.5%,“否”30.5%;政府相關部門是否對所在單位的職業病防護情況做過檢查?“是”84.5%,“否”15.5%。

調查問卷顯示,目前企業工人對職業病防治方面基本知識有所了解,但是對我市開展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了解不多且對職業病防治相關知識缺乏了解,廣大勞動者職業病防范能力和自我防護意識有待提高。

決策實施后,轄區內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勞動者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意識均得到有效提升,對于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均有一定的了解,

決策實施后,涉及抽樣檢測的企業,對于檢測報告指出的問題均針對性進行了整改,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得到有效落實,企業對改善作業環境、提供防護用品、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加強了投入。隨著工作場所作業環境不斷改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有序開展。

綜上,經過評估人員的審閱以及針對上述數據資料的分析,評估對象實施效果顯著。企業的職業健康管理意識及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勞動者的自我防護意識得到顯著提高。

二、反饋意見、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202391日,評估人員向評估文件中的項目對象發放了調查問卷,累計發放調查問卷30份,收回調查問卷30份。評估人員收回問卷后,對問卷進行了數據比對分析。

202397日,評估人員前往了抽樣檢測涉及的1家企業進行了實地調查,并聽取了相關工作人員的意見。

1.反饋意見

從走訪調查及問卷情況可知,多數被抽查檢測單位認為評估對象的實施能夠規范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的采樣、檢測、報告出具全流程,檢測設備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能夠準確對樣本進行檢測;采樣人員的資質、采樣點的選取、采樣檢測工作的步驟均符合檢測工作規范的要求;檢測覆蓋面涵蓋了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大部分區域;檢測報告數據詳實,檢測結果具有準確性。通過招投標選定的檢測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質量均符合相關標準。

根據評估文件選定的檢測服務機構在檢測的價格、檢測的服務水平、檢測報告的交付時間等方面均優于企業在日常檢測時自行選定的檢測服務機構。

2.存在的問題及應對的建議

(1)進一步加強抽檢、復核工作

評估對象第六條項目考核中明確由市疾控中心對檢測情況進行質量考核,對四家檢測服務機構檢測的企業進行抽查檢測。根據評估人員向文件實施單位負責人了解情況,目前尚未開展復核工作。

常熟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應貫徹落實評估對象的要求,通過復核方式,對職業病檢測服務機構的服務水平、服務質量進行監督,規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工作,從而確保檢測活動客觀公正、檢測數據真實準確,提高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工作質量。

2)將預防與監督檢查相結合,進一步加強監管執法力度

常熟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擬通過加強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驗收等環節的監督檢查,依法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核查。

評估對象實施后,常熟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將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職業病的監管執法相結合,在組織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選取的重點監管企業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檢測并出具報告后,再次通過復查形式進行監管執法。將預防與監管執法相結合,從而督促企業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

常熟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應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力度,開展職業衛生服務監督檢查行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督促用人單位建立職業病防治管理責任制,健全崗位責任體系,做到責任到位、投入到位、防護到位。

三、評估結論

《常熟市重點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實施方案》自實施以來,企業、衛生健康監督管理部門、檢測服務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根據文件的規定貫徹執行,配合檢測工作的有序開展。

通過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掌握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基本情況,以及危害地區、行業、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在職業病易發、多發、群發的重點行業領域開展專項治理,強化職業病危害高風險企業重點監管,從源頭治理,加強對職業病危害的研究識別、評價與控制。

評估對象實施后,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不斷落實,職業病監測能力不斷提高,勞動者健康權益得到保障?!冻J焓兄攸c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實施方案》應當繼續作為職業病源頭治理的規范指引,推動企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檢測服務機構各負其責、協同聯動,形成職業病防治工作合力,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文件,內容部分無須作出修改。


上海市金茂(常熟)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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