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典型案例070——試用期未達到法定上限,可否延長?

時間: 2023-01-04 16:44 來源: 常熟市人社局 訪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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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唐某在某公司從事裝卸工作。雙方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即將屆滿,該公司提出再延長試用期一個月,唐某不同意。該公司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對照勞動合同,雙方可約定的試用期最長為兩個月,其提出將試用期延長至法定上限并無不可,仍堅持按試用期的待遇標準向唐某支付勞動報酬。唐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公司按轉正后的標準補足其第二個月工資。

【處理結果】

經仲裁委調解,唐某與該公司和解,由公司按轉正的工資標準補足其勞動報酬。

【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即便未達到法定上限,均不能延長,否則就屬于第二次約定試用期,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也將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中,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應在合理時間內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工作,不能簡單的將勞動合同期限作為約定試用期的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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