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典型案例072——用人單位不得以與離職員工簽訂民事合同的方式規避適用勞動法

時間: 2023-04-13 09:43 來源: 常熟市人社局 訪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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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時,與勞動者就涉及勞動合同履行的事項簽訂民事合同,雙方因該合同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簡要案情】

20191月,劉某入職某生物公司,擔任該公司華東銷售處總經理。雙方另約定了營收指標、未達成指標的賠償責任。同年920日,生物公司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并要求劉某簽訂協議,約定若劉某未完成項目回款,須將房產過戶給公司作為賠償。后生物公司以該協議屬于民事合同為由向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以其名下房屋抵償。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爭議事項與雙方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相關,案涉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故本案應經勞動仲裁前置。據此,法院裁定駁回生物公司的起訴。生物公司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典型意義】

勞動法作為社會法,從立法上堅持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具體就損害賠償領域而言,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勞動者承擔責任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為前提,而普通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違約損失賠償并不以違約方存在過錯為前提。本案中,用人單位將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履職爭議轉化為普通民事合同關系,用違約責任代替履職賠償,以轉嫁用人單位的商業經營風險。法院的處理,準確認定雙方的糾紛性質,有效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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