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典型案例073——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的股權激勵損失應當予以支持

時間: 2023-07-14 09:44 來源: 常熟市人社局 訪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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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的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被注銷,勞動者離職前激勵計劃對應的考核期間已經屆滿,用人單位未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其他激勵條件,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賠償相應考核期間的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簡要案情】

吳某系某電子公司員工,上市公司某股份公司系該公司關聯公司。201810月,股份公司授予吳某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20201月,電子公司解除與吳某的勞動關系,股份公司注銷了吳某的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經仲裁程序前置后,吳某向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起訴,主張電子公司賠償損失。法院認為,因電子公司違法解除與吳某的勞動合同,導致其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被注銷,且吳某的勞動合同已履行至第一個考核年度屆滿,具備考核基礎,而該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吳某不符合其他行權條件或解除限售條件,故該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股權激勵通常分期行使,當激勵計劃參加人喪失勞動者身份時,其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通常會被注銷,雙方易因此產生糾紛。勞動者主張的此類損失是否支持,應結合雙方約定、離職原因、離職時間、工作表現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若勞動合同的解除非因勞動者過錯或主動辭職所導致,且勞動者已經完成相應考核年度工作任務,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激勵條件,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賠償相應考核期間的股權激勵損失,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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