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時間: 2021-08-11 14:41 來源: 常熟市市場監管局 訪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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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為表彰我市在經營管理和質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績效的組織,引導和激勵廣大組織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大力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先進制造業基地,增強我市經濟的綜合競爭力,推進質量強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常熟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評定、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常熟市市長質量獎是常熟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質量獎項,授予依法在常熟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或者其他先進管理方式,質量管理取得優異成績,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取得突出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組織)。

第四條鼓勵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生物醫藥、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建筑業等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教育和醫療等機構申報常熟市市長質量獎。

第五條常熟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工作以促進組織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宗旨,在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審、集體決策、社會公示,不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市長質量獎是我市質量管理的最高榮譽,分為市長質量獎質量管理優秀獎兩個獎項,每年評定一次,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 為確保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及評定結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設立常熟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定委)。

第八條評定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其他委員由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評定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定辦),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評定委的日常工作。評定辦主任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九條評定委的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范;

(三)審查評審結果,確保評審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開;

(四)提請市政府審定并批準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名單。

第十條  評定辦的主要職責為:

(一)提出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意見,制(修)訂實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范;

(二)制(修)訂評審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選拔、培訓評審員,組建專家評審組;

(三)編制市長質量獎評定年度工作計劃,開展國際先進質量獎評定標準的跟蹤研究;

(四)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

(五)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組織的經營管理情況、企業社會責任等;

(六)向評定委報告市長質量獎的初步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組織名單;

(七)公示市長質量獎候選名單;

(八)承擔評定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應充分聽取和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二條各鎮(街道、開發區)、各有關部門和各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區域、本系統和本行業申報市長質量獎組織的培育、發動工作,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申報常熟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常熟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正常生產經營3年以上,符合產業、質量、環保、安全政策,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二)通過 IS09000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者其他相關體系認證,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農業實施標準化生產,服務業實施標準化服務,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三)對有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或者體系認證、產品注冊等要求的,產品或者體系已獲得許可、認證或者注冊;

(四)提供的產品、工程和服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近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合格,規模以上冶金等工貿行業企業須達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以上;

(五)出口商品質量長期穩定,在國際市場上有良好的質量信譽,未被國外通報或者有關部門發出質量風險預警;

(六)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近年未發生虧損;

(七)近年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八)近年無較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安全生產、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九)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或者杰出的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內同行業前位;

經評定委同意,申報資格條件要求可作適當調整。

第四章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十四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鑒、吸收國外和其他省、市質量獎評定標準。

第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按照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等標準要求進行。

第十六條 市長質量獎的申報類別分為工業、服務業、農業及其他,每年度評出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不超過家,質量管理優秀獎不超過家。

第十七條 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的總評分應當不低于600分(總分1000分),質量管理優秀獎獲獎組織總評分應當不低于500分(總分1000分)。

第十八條 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實踐的發展,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及分數線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評定程序

第十九條 每年度評定前,由評定辦印發工作文件,并在市政府和評定委各成員單位網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條 申報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常熟市市長質量獎申請表》,按照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評定委成員單位申報組織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逐一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評定辦。評定辦對申報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資格審核,確定符合條件的申報組織名單。

第二十一條評定辦組織材料評審組對通過資格審核的申報組織進行材料評審,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由材料評審組出具材料評審報告,評定辦據此確定進入陳述答辯和現場評審環節的申報組織名單。

第二十二條 評定辦組織現場評審組開展現場評審。

第二十三條 材料評審組及現場評審組均由名以上的評審員(含行業專家)組成,確定一名評審組組長,材料評審及現場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負責評審過程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評定辦根據材料評審得分(占15%)、陳述答辯得分(占15%)、現場評審得分(占70%)綜合排名,提出市長質量獎、質量管理優秀獎候選名單。

第二十五條 評定辦將市長質量獎、質量管理優秀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定委審議,經審議通過后的名單報市政府審定批準,通過后在市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七個自然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政府發文公告,并對獲獎組織授予證書、給予獎勵。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評定辦進行核查,并以書面形式將核查結果告知申報組織。公示不通過的,取消獲獎資格,不進行遞補。

第六章獎勵和工作經費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對獲得常熟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給予60萬元獎勵,對獲得常熟市質量管理優秀獎的組織給予10萬元獎勵。

第二十七條 市長質量獎、質量管理優秀獎獎勵資金在市級質量強市經費中列支。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申報組織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質量獎榮譽的獲獎組織,經核實后由評定委提請市政府撤銷其稱號,收回證書,追回獎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九條獲獎組織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確認之日起三十個自然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評定辦報告:

(一)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安全生產、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重大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案件;

(三)國家、行業、地區產品或者服務抽查不合格;

(四)由于企業產品質量引起出口產品遭國外退貨、索賠,并被國外通報或者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出質量風險預警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產品質量問題造成比較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條 獲獎組織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評定辦調查核實,并向評定委報告。情況屬實的,由評定委提請市政府撤銷其稱號,并予以通報: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安全生產、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連續兩次發生國家、行業、地區產品或者服務抽查不合格;

(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評定委各成員單位應加強信息溝通,發現有上述情況的,及時報送評定辦。

第三十一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滿年的獲獎組織,在按當年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的基礎上可重新申報。經評定再次獲獎的,不占用當年的獎項名額,不頒發獎金。

第三十二條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定職責的機構和人員應依法保守申報組織的相關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標準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評定辦應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員,報經評定委批準后,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獲獎組織可以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常熟市市長質量獎標志獲獎稱號。

第三十五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評審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常熟市市長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常熟市市長質量獎標志、證書和獎牌。

第八章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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