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熟市市人民政府印發了《常熟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本《辦法》將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F對該《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幾年來,我市食物中毒事故頻發,其中農村集體聚餐食物中毒事故居高不下,占全市食品安全事故70%以上,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問題亟需引起高度重視。
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食品經營許可均規定必須具備固定場所,蘇州市目前尚未將農村集體聚餐經營活動納入行政監管范疇。經我局向蘇州市市場監管局請示,蘇州局同意我局作為試點探索推行農村集體聚餐經營活動納規監管工作。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于進一步強化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5〕22號)2015年12月國務院食品安全辦
《蘇州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手冊》(蘇食安委辦〔2016〕16號)2016年4月蘇州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蘇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文
《蘇州市餐飲業質量安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蘇食安委〔2018〕4號)2018年4月蘇州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三、主要內容
《常熟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全市農村集體聚餐經營者的主體準入、從業規范、經營活動、行業自律及其監督管理等規定。
1、落實主體責任。集體聚餐舉辦者和集體聚餐經營者是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明確了本辦法農村集體聚餐、集體聚餐舉辦者、集體聚餐經營者、民間廚師、集體聚餐經營活動等用語的含義。
2、嚴格監管職責。強調了食品安全屬地管理原則,市食安辦承擔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集體聚餐經營者及其經營活動的日常經營監管,衛生健康、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3、突出主體準入。明確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集體聚餐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對集體聚餐經營者的許可基本條件、申請材料、許可類別作出了規定,并明確實行“全市一證通行”。
4、實現場所管理。規定了集體聚餐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集體聚餐申報備案相關規定做好集體聚餐信息備案或申報工作;應選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經營場所進行經營。要求各地要推進固定操辦場所建設,逐步實現加工場所由室外向室內轉移。
5、強化規范操作。要求經營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法律法規規范,落實食品采購查驗、防止交叉污染、規范留樣、保證個人衛生等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并明確了集體聚餐經營者、舉辦者的法律責任。
6、構建社會共治。分別從倡導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自律、制定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規范、采用信息化手段實現信息智能化申報、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與考核、建立誠信體系“紅黑榜”公示制度、推進食品安全責任險、疫情期間集體聚餐特定要求等方面明確了社會共治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