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常熟市促進社會辦托育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常衛健規字〔2024〕1號
各鎮、街道社會治理和社會事業局,財政部門:
為貫徹落實蘇州市衛健委、財政局《關于印發〈關于促進社會辦托育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的通知》(蘇衛健規字〔2023〕2號)及相關文件精神,加大托育服務財稅資金扶持力度,鼓勵各類社會主體積極參與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不斷滿足3歲以下嬰幼兒家庭的托育服務需求。常熟市衛生健康委、常熟市財政局聯合制定《常熟市促進社會辦托育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細則》,請各板塊貫徹執行。
附件:1.常熟市促進社會辦托育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細則
2.蘇州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評估標準(2023年版)
常熟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常熟市財政局
2024年1月31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附件1
常熟市促進社會辦托育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蘇州市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蘇府辦〔2020〕233號)、《關于促進托育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蘇府辦〔2021〕182號),蘇州市衛健委、蘇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關于促進社會辦托育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的通知》(蘇衛健規字〔2023〕2號)及《常熟市政府辦公室印發〈常熟市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常政辦發〔2021〕60號)、《常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熟市關于促進托育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常政辦規〔2023〕2號)等文件精神,順應國家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不斷滿足3歲以下嬰幼兒家庭的托育服務需求,鼓勵各類社會主體積極參與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市社會辦托育機構獎補資金的管理。公辦幼兒園開設托班不適用本細則。資金管理應當符合國家、省、市促進托育服務發展的相關政策,遵循“公開公正、擇優扶持、促進發展、績效優先”的原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獎補資金包括:建設補助、運營補助、品牌獎勵、示范獎勵,由各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實行??顚S?。其中,建設補助、運營補助、品牌獎勵資金由市鎮財政各半承擔;示范獎勵資金由蘇州市級財政承擔。同一托育機構不重復享受其他財政補助政策。
第四條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獎補資金項目的實地核查和資金的審核、公示、申報、使用情況檢查等工作,納入績效評價;市財政局負責資金預算安排、資金撥付、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托育機構獎補資金優先用于改善辦托條件、優化環境設施、加強安全防范,也可用于開展公益服務、支付房屋租金、購買相關保險、人員薪資支出和能力提升培訓等。
第六條 申請獎補資金的托育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和《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等國家和省、市相關標準和規范,依法依規辦理注冊登記,并在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通過備案。
(二)機構應當自覺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參加年度質量評估和考核,按時填報機構年報。
(三)機構未出現違法違規情形,經營主體及法定代表人未列入失信名單,從業人員無虐童等違法犯罪記錄,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負面事件及輿情。
(四)機構應當確保備案承諾事項、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五)機構應當主動向社會公布托育服務價格,接受社會監督。
(六)機構應當按規范要求安裝視頻監控、一鍵式報警系統等,配備必要的防控物資、設備及安保人員。納入本辦法獎補范圍的托育機構不再重復享受幼托機構人、技防“以獎代補”補助政策。
第七條 暫定本市普惠托育服務認定標準為服務價格不高于2000元/月(指保育教育費,不含餐費、代辦費等),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二章 獎補對象、標準及流程
第八條 建設補助
(一)補助對象:自愿按《蘇州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評估標準》(見附件)提供托育服務且年度質量評估為“合格”的社會辦托育機構。
(二)補助標準:按每個托位不低于1萬元標準予以一次性建設補助,4:3:3比例分三年撥付,即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別不低于4000元、3000元、3000元/托位標準。
(三)申請流程:每年申請1次,受理時間為每年4月,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受理。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前15天向社會公布受理地點、受理時間和咨詢電話。
機構擬申請第一年建設補助資金的,可在正式運營且通過備案滿6個月后,對照《蘇州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評估標準》,自評分達到90分以上的,自愿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機構擬申請第二年、第三年建設補助資金的,提供上一年度結論為“合格”的質量評估報告,并提出書面申請。已暫停運營的機構即刻暫停其補助資格,待恢復運營重新提交評估申請。
(四)建設補助的托位數按備案核定托位數確定,超出國家《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部分不予補助。
(五)同一地址舉辦的托育機構,原則上建設補助資金只能申請一次;因改擴建后機構有新增托位的,可在新增備案后按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六)公建民營或國有企業投資建設的托育機構,不納入建設補助范圍。
第九條 運營補助
(一)補助對象:自愿按《蘇州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評估標準》提供托育服務且年度質量評估為“合格”的社會辦托育機構。
(二)補助標準:提供全日托服務的,按照托大班、混齡班平均300元/人/月,托小班平均500元/人/月,乳兒班平均800元/人/月給予運營補助;提供半日托服務的,按全日托不同班型平均標準的50%(即150元、250元、400元/人/月)給予運營補助。提供臨時托、計時托服務的,待條件成熟后可給予適當補助。收托困境嬰幼兒并按實際收費價格減免500元/人/月的,運營補助在原標準上增加500元/人/月。
(三)申請流程:參照建設補助流程。
機構擬申請運營補助的,可在申請第一年建設補助資金同時,或已獲得建設補助資金且上一年度評估為“合格”,提交以下材料:收托嬰幼兒花名冊、監護人聯系電話、收費票據復印件等(涉及困境嬰幼兒的認定由民政部門出具證明),自愿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四)運營補助按照上一年度托育機構質量評估等次,在平均補助標準基礎上總量控制,實行上下浮動管理。
(五)運營補助按實際收托人月數核準,且最高收托人數不超過備案核定托位數,收托不足半月的當月不予補助。
(六)運營補助按自然月計算。機構在2023年5月31日前被蘇州市衛健委認定為普惠托育機構的,運營補助自2023年6月起計算;在2023年5月31日以后通過備案的,運營補助自被蘇州市衛健委認定為普惠托育機構的次月起計算。
第十條 品牌獎勵
(一)獎勵對象
同一控股投資主體在蘇州市范圍內注冊登記3家及以上托育機構,登記名稱均含同一字號,均通過備案且上一年度質量評估為“合格”。
1家托育機構,或本市區域內滿足“一照多址”的“1家示范性托育機構+N個托育服務點”,備案核定托位總數達到150個以上的,均通過備案且上一年度質量評估為“合格”。
(二)獎勵標準:對符合條件的托育機構,給予不低于1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申請流程:品牌獎勵由蘇州市衛健委負責組織實施,于2025年底集中受理。
機構擬申請品牌獎勵的,提供托育機構營業執照、備案回執和上一年度質量評估結論等材料,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進行材料和現場初審后,向蘇州市衛健委報送推薦材料。
(四)涉及同一投資主體或同一托育機構,品牌獎勵只享受一次。
第十一條 示范獎勵
(一)獎勵對象:具有帶動效應、承擔一定指導功能,經評估后認為符合蘇州市級示范性托育機構相關標準的托育機構。
(二)獎勵標準:對確定為蘇州市級示范性托育機構的,給予10萬元/家一次性獎勵。
(三)申請流程:每年申請1次,由蘇州市衛健委負責組織實施。
托育機構對照蘇州市級示范性托育機構相關標準,自評符合要求的,于每年8月15日前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交申報材料。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進行材料和現場初審后,于每年9月15日前向蘇州市衛健委擇優報送推薦材料。
第十二條 審查核實
(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聯合發改、財政、教育、住建、消防、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對照相關要求和標準進行實地核查,經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形成擬給予補助的托育機構公示名單。
(二)蘇州市級示范性托育機構、品牌獎勵機構的審查核實,由蘇州市衛健委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補助公示
(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將擬給予補助的托育機構公示名單在常熟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確定給予補助的托育機構名單。
(二)擬確定的蘇州市級示范性托育機構名單公示,由蘇州市衛健委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資金撥付
原則上每年8月底前,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將補助及獎勵款項報市財政局申請補助資金。市財政局審核后將相應資金列入下年度財政預算,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托育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應當及時了解托育機構法人登記情況,加強日常監管,及時公布轄區內托育機構基本信息和服務價格,規范托育機構運行。
第十六條 托育機構應當自覺接受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參加年度質量評估。如年度質量評估結論為“不合格”的,給予3個月整改時間,3個月后復評結論為“合格”的,給予補助,如仍不合格的,取消當年補助資格。年度質量評估標準由蘇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托育機構均應當開設銀行對公賬戶,同時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市財政局報備,各類財政性補助資金統一劃入托育機構對公賬戶。
第十八條 申請運營補助資金的托育機構應據實提供收托嬰幼兒花名冊、收費票據復印件等相關材料,接受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審查核對。
第十九條 托育機構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現并查實的,取消當年補助資格,對違法違規行為拒不整改的終身取消補助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進行處理:
(一)備案承諾事項不真實的;
(二)虛報托位和收托嬰幼兒數量,冒領有關補助資金的;
(三)近兩年內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四)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經營(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五)組織或參與非法集資的;
(六)惡意終止辦托、抽逃資金或挪用辦托經費的;
(七)近兩年內出現食品、消防等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八)有嚴重侵犯嬰幼兒合法權益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托育機構資金補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違紀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涉及名詞解釋
(一)本細則所稱社會辦托育機構,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由政府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財政性經費舉辦,符合《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和《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等國家和省、市相關標準和規范,依法依規辦理注冊登記,并在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備案的托育機構。
(二)本細則所稱嬰幼兒,是指在本市居住的3歲以下嬰幼兒。本細則所稱困境嬰幼兒,是由市民政部門依據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113號)、江蘇省民政廳等八部門《關于落實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意見》(蘇民事〔2018〕11號)等文件審核確定。
第二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所需經費按照原財政保障渠道列支,工會經費可作補充。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常熟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常熟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4年3月1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